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Jiangsu Vocational College of Finance & Economics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消防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等法律和法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校内所有部门(单位)、驻校内单位(机构)以及个人都必须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校内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其他单位(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学校设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全校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校长担任组长,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保卫、学生、教学、后勤等部门校领导担任副组长,

其中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成员由校内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全面负责本部门及所管辖区的消防工作。

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工作会议、拟定学校消防安全专项行动方案。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处长担任。

第五条 保卫处为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配备2 名以上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经分管副校长审核,报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学校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与校长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监督检查校内各部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加强日常巡查,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定人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五)通过专题报告会、多媒体、宣传单、展板等形式在全校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每年组织一次学校志愿消防队开展教育培训与消防演练;

(六)负责落实部门(单位)消防安全滚动式排查工作,每月开展一次由保卫处长带队的校园消防安全检查,每季度开展一次由校领导带队的校园消防安全督查;负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清单管理制度,负责建立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七)负责学校监控室日常管理工作,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八)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九)负责拟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经校长审批后组织实施和演练;

(十)负责消防经费使用与管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购置、维护消防设施;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校内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分工,各负其责;其他驻校单位(含驻校服务企业、校企合作机构、各类经营户等)的消防安全由合同履行监管方负责日常督查,如消防制度建设、消防器材配备、人员教育培训等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部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定防火重点和相关岗位专兼职消防员,明确岗位责任;

(三)建立本部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凡部门(单位)牵头举办的大型活动必须做好火灾和应急疏散工作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四)把消防工作列入日常重要工作,将消防安全纳入部门(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有评比;

(五)保卫处负责每年消防日前后开展一次全校性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学生处负责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和班级主题班会内容;二级学院负责以班级(或年级)为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和演练;各部门(单位)必须对相关人员(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危险品管理及操作人员、志愿消防员、新进教职工和各种劳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

(六)负责检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校内各单位至少每月检查一次,重点部位(单位)每日巡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查找整改火险隐患,落实整改责任、措施、期限等,即查即改;按时提交《部门消防治安滚动排查整改表》

(七)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负责做好本单位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保养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并协助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

(十)建立部门(单位)消防工作档案,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隐患整治台账、消防工作会议记录、重大活动消防安全预案、日常消防安全教育情况等。

(十一)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除本细则第六条外,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八条 依照国家消防法规,学校消防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实施监督。同时,学校保卫部门对校内消防实施监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各部门(单位)负责属辖办公、教学、服务、经营场所以及人员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级领导干部根据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做到“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消防工作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制,积极推行消防安全目标管理。

校内各部门(单位)设立专兼职消防管理员和义务消防员,业务上接受保卫处的指导。

第十条 学生公寓、食堂(餐厅)、教学楼、实训楼、体育场(训练馆)、图书馆、550 人报告厅、档案室、机要室、文化场馆、计算机网络中心、大学生创新创业体验中心、商店等营业场所、供水供电供气系统、监控室、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化学实验室等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重点部位(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保卫处负责消防控制室建设与管理。消防控制室设置规范,独立专用,配备专职值班人员,并持证上岗。值班人员每日值班、巡查,并记有记录;值班人员对应急处置流程熟知程度,并现场操作各类消防联动设施。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以及室内装修,应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开工前应通过保卫处按程序报消防主管部门审批,竣工后需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各类临时性用房的搭建,由用房单位申请,经总务处、保卫处审核,报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校内道路、走廊、楼梯等安全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堆放任何材料、杂物。有关部门(单位)在维修道路可能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水、停电、切断通讯联系时,应事先通知保卫处。

第十四条 校内电器设备和线路的安装应符合消防规定。各部门(单位)对电器设备、线路经常进行检查,发现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不安全情况,要及时维修,严禁超负荷运行使用。禁止私自乱接乱拉电线;禁止违章使用电器设备;禁止非电焊工进行焊接作业。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使用电炉及其它电热器具,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学生宿舍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等大功率电器,严禁使用明火。

第十五条 各类库房的电器设备,须符合仓库防火有关规定。电线要用铁管穿线,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库房要安装防爆灯,人离库房要切断电源。化学危险品库房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严格领用登记制度,化学危险物品的领用,须经所在学院领导审批;化学危险品库房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落实防暑降温措施。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由学校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申购;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购买。

第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根据国家消防法规和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对所属的电工、焊接工、油漆工、机动车辆驾驶员和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操作、保管、押运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消防教育和相关培训,并制定特殊工种岗位防火责任制。特殊工种人员须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七条 校园严格控烟,禁止任何人在建筑物内吸烟。建筑内和具有火灾危险性场所确需使用明火,必须事先报保卫处审批,经批准并落实严密的消防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校内教学科研区域原则上禁止使用煤炉、石油液化气(炉)等,必须使用的要明确使用和管理办法,新增煤炉、石油液化气(炉),应经使用部位的主管部门(单位)和保卫处联合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和使用。

第十九条 凡将校内房产租赁给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时,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中应包括消防安全的内容;学校指定监管部门要经常对其消防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建立和落实制度,规范操作,整改隐患。

第二十条 在校园内举办文艺、体育、招生就业等大型集会和活动,报主管领导审核、保卫处报备(时间、地点、人数、应急措施、安全责任人等)。主(承)办单位应对集会和活动的消防安全负责,应事先制定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活动前作消防安全检查,在地点选择、人数核定、临时电器线路架设、疏散通道等方面,应符合消防规定,保证安全。

第二十一条 在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各部门单位应安排值班人员,要害部位和消防重点部位应加强值班。值班人员应增强责任心,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汇报,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二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不准埋压和圈占室外消火栓,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故意破坏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按有关法规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消防器材、设施等由保卫处负责管理和维护;各部门所辖区域(部位)的消防器材、设施等由使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要及时配置或更新,有记录;主要消防设施应张贴记载维护保养、检测情况的卡片或记录,检测和维修应存有记录档案。

第二十四条 全校消防器材、设施的日常更新维修由保卫处统一负责。保卫处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使用划拨的消防经费,实行企业化管理和自负盈亏的单位所需经费自付。

第二十五条外来进修、培训人员、临时务工人员必须遵守学校消防制度,其消防教育和培训由校内举办部门或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有义务迅速报警,讲清起火地点、单位。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

第二十七条 发生火灾的部门(单位)要迅即组织力量扑救,并派人接应消防车。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起火原因。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重点部位(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

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电气设施、设备运行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 相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上墙,管理制度执行落实情况。

()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消防设施器材和应急照明设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 制定应急灭火、疏散预案并开展演练情况。

(七)重点部位(单位)人员应做到“三懂三会”,即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本岗位的防火措施、懂初级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预防、会使用灭火器材。

学生公寓由学生处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人员加强夜间防火巡查,教学楼、实训楼、图书馆等由保卫处督促保安人员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 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保卫处负责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牵头组织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在收到保卫处火灾整改通知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保卫处或者消防安全工作分管领导报告。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部门(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七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

大火灾隐患,保卫处应当及时代表学校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

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本部门(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 4 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四十条 各部门(单位)以及驻校机构(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二条 学校、二级部门(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十四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六条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七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四十八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的集体和个人,由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消防安全教育普及,安全措施落实,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好,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者。

(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表现突出者。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表现突出者。

(四)积极扑救火灾,对抢救师生生命、财产,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者。

(五)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者。

第四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将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校内各部门(单位)包括各处(室)、直属单位、各二级院(部)。

第五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施行。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2021 1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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