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安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
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市工业园区城乡事业局、各有关大专院校:
现将《淮安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0月10日
淮安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
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市委六届三次全会提出的全民创业作为新时期淮安发展支撑战略的决策布署,落实全民创业淮商崛起推进大会精神,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发〔2013〕84号)要求,为培育、规范、引导和扶持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的建设和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的认定及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是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新建和有效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各类闲置场地、厂房、楼宇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为创业者提供各类服务的实体。
第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建设坚持“政府引导扶持、市场机制运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基本原则,重点扶持生存型和发展型创业。
第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一)为孵化企业提供办公和经营场地。
(二)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创业扶持政策。
(三)为孵化企业提供项目评估、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创业指导、融资服务、事务代理、政策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四)维护孵化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各种创业宣传,营造良好的创业孵化氛围。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认定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基地的认定
第七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 认定范围
(一)新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指由县(区)投入专门资金规划新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
(二)整合社会资源形成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指利用辖区内现有的成片商铺、商务用房、工业集中区或专业市场,通过市场化运作,形成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
(三)高校创办的具有孵化能力的创业基地(创业园)。
第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认定标准。
(一)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运营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成立的批复文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管理制度,具有为孵化基地(创业园)服务的专门管理机构和相应的服务管理人员。
(二)有很好发展前景,建立相应的进入和退出制度,具有连续滚动孵化的功能,孵化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三)场地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作为孵化基地(创业园)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6年。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四)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至少有60%入驻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经营场所须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场地内,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的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3、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工业加工型孵化基地(创业园)孵化对象的孵化期限可延长1-2年;
(五)不同类型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认定条件
1、市场型孵化基地(创业园)标准为:有效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可容纳入驻孵化对象不少于20户。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有专门的市场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主要用于对外经营、商品买卖等创业项目。
2、楼宇型孵化基地(创业园)标准为:多层写字楼,有效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可容纳入驻孵化对象不少于20户。各孵化对象有独立办公室。主要用于软件研发、服务外包、代理经销、广告、网店等服务性创业项目。
3、门面型孵化基地(创业园)标准为:地理位置相对适宜、方便消费者,至少由30个以上相连(近)的独立门面集中组成,每个门面不少于15平方米,各创业人员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主要孵化贸易、服务类企业。
4、园区型孵化基地(创业园)标准为:新建或改建的各类园区。园内中小企业相对集中,基础设施配套齐全,主要孵化轻纺、电子、服装、食品、机械产品加工等生产制造类企业。以培育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小企业为主,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场所,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可容纳入驻孵化对象20户以上,安排就业200人以上。
5、高校创办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在场地面积、进驻孵化对象数量等认定条件上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认定程序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运营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认定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创业服务情况、入孵企业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2、《淮安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认定申请表》(附件1);
3、相关证明文件:基地运营机构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上级部门的批复文件、税务登记证、房产证(租赁合同)、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服务人员名册(附件2);
4.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的管理制度、优惠政策、上级表彰等;
5、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入驻企业资料台账。包括:入驻企业名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企业用工花名册(附件3)等相关材料。
(二)审核。申报资料由县(区)人社局负责初审签署意见上报市局,市人社局根据《淮安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考核暂行标准》(附件4)审核,审核结果报市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高校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直接向市人社局申报。
(三)认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认定并颁发“淮安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牌匾。
第三章 基地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人社局根据本办法,每年对基地(园)进行考核, 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每半年向市人社局报告基地的运行情况,及时报送相关考核数据和资料。
第十一条 创业基地(创业园)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审认定为考核不合格,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认定资格,收回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一)考核不符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标准。
(二)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私自收取入驻协议以外费用。
(三)场地性质发生改变,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
(四)不能按入驻协议提供相关服务,一年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
(五)弄虚作假骗取创业补贴资金及其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孵化基地(创业园)享受的扶持政策。
(一)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属于市区范围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补贴,其他县(区)给予适当的以奖代补。
(二)市区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为入驻企业免除房租的,创业补贴资金应给予基地(创业园)运营管理机构。其标准按“关于印发《淮安市区创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淮人社发〔2013〕308号)执行。其它县(区)按属地标准执行。
(三)被评为优秀孵化基地(创业园)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创业基地(创业园)内创业者或企业享受的扶持政策。
(一)可申请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申请最高限额200万元的贴息贷款。
(二)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三)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及其聘用的职工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岗位补贴等。
(四)市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享受的初次创业补贴、租金补贴、优秀个体工商户奖励、优秀企业奖励等按“关于印发《淮安市区创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淮人社发〔2013〕308号)的标准执行。其他县(区)按属地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以上创业扶持补贴奖励按现行的要求和程序申报。
第十五条 对采用不正当行为骗取创业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如数追回骗取补贴的金额,再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县(区)级及以下基地的认定和管理由各地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6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淮安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认定申请表
基地(园)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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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 启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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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
|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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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面积 |
| 资产总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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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权属 |
| 资产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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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孵创业实体数量 |
| 提供就业岗位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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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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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 |
| 机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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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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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 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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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 组建方式 | □新建 □ 改建 |
功能业绩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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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社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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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市人社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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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附件2:
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管理服务人员花名册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身 份 证 号 | 学历及专业 | 专业技术职称 | 工作岗位及 职务 | 备 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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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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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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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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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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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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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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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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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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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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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入驻企业用工花名册
企业名称(盖章):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身 份 证 号 | 就业失业登记证号 | 学 历 | 是否办理录用登记备案 | 社会保险 证 号 | 备 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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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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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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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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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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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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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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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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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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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淮安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考核暂行标准
考核 项目 | 序号 | 考核内容 | 标准分 | 评分依据 | 得分 |
运营 机构
25分 | 1 | 专门服务管理机构 | 5 | 查看有关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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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固定的办公场所 | 5 | 现场走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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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健全的管理制度 | 5 | 查看文件资料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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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相应的服务管理人员 | 5 | 走访现场,查看资料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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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进入和退出滚动孵化机制 | 5 | 查看文件资料和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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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 基地
40分 |
6 | 场地符合安全、消防、卫 生等条件,配套设施齐全 | 5 | 查看现场及有关资料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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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场地作为孵化基地使用期 限6年以上 | 5 | 查看产权证明材料,租赁合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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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至少有60%入驻户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要求 | 10 | 查看入驻户台账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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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 | 场地面积、入驻户数、带动就业人数等达到认定条件 | 20 | 查看资料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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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 服务
35分 |
10 | 建立完整的入驻企业资料台账 | 5 | 检查入驻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用工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台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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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提供一条龙创业服务工作 | 15 | 各项服务台账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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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服务内容、服务承诺、入驻退出流程等上墙 | 5 | 查看服务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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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督促入驻企业依法经营 | 5 | 根据走访及台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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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入驻企业对基地(创业园)服 务满意度达95%以上。 | 5 | 满意度调查,95%以下根据检查情况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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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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